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的,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 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六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原则:
(一)符合GB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四)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七)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八)在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组织有关专家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第八条 企业制定、修订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中央在粤企业、省属企业、跨地区企业集团的产品标准报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属及市政府所在城区的市属以下企业的产品标准报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的产品标准报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设在地方的中央在粤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其产品标准按规定到省成市备案的,省或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应抄送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五)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附件一); 2份
(二)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 4份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该说明书应重点说明确定标准中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等;2份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 2份
(五)标准审查合成函审意见(附件二); 2份
(六)采用国际标准戊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须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第十条 受理备案部门在收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后,应在15天内办完备案手续,经备案的标准,必须在标准封面上标上备案号(附件三)并盖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如:企业代号为AB的某厂,于1999年发布的芒果汁饮料为该厂历年来的第三个标准,则该企业产品标准号为:Q/AB 3-1999。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备案号的编号登记方法如下:
如:上例的某厂为广州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为第801个(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计),该产品的分类号按《国际标准分类法》(ICS法)为67,则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号为:QB/440100 67 801-1999。
第十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前将备案标准目录报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号前将备案标准目录报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备案的产品标准要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是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必须安备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行政区域内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暂行管理办法》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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