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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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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gz521 发布于: 2010-3-31 14:25 696 次浏览 2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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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规范,我找了好多都是只能看,不能下载,

现在传出来,方便朋友们。

也希望大家有好东西都能积极上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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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gzgz521 发表于 2010-3-31 14:29:00

奇怪,怎么没有,我直接复制吧,做好人不容易啊

 

 

我只复制到一个文章里,以防被斑竹锁死,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在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监视为主要目的的民用闭路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系统的工程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并便于施工、维护及操作。

1.0.4  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系统的工程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  系统的制式宜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

2.1.2  闭路监视电视宜采用黑白电视系统;当需要观察色彩信息时,可采用彩色电视系统。

2.1.3  系统宜由摄像、传输、显示及控制等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当需要记录监视目标的图像时,应设置磁带录像装置。在监视目标的同时,当需要监听声音时,可配置声音传输、监听和记录系统。

2.1.4  系统设施的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40~+35℃;其它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10~+55℃;室内工作的设施:-5~+40℃。

2.1.5  系统的设备、部件、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  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2.1.5.2  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应为高阻抗或600Ω;

2.1.5.3  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2.1.6  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闭路监视图像质量和系统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2.1.6.1  图像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

2.1.6.2  相对应4分图像质量的信噪比应符合表2.1.6-1的规定;

 

2.1.6.3  图像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

2.1.6.4  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

2.1.6.5  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为1Vp-p±3dB VBS;

2.1.6.6  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应符合表2.1.6-2的规定;

 

2.1.6.7  系统在低照度使用时,监视画面应达到可用图象,其系统信噪比不得低于25dB.

注:①五级损伤制评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表4.3.1-1的规定。

②VBS为图像信号、消隐脉冲和同步脉冲组成的全电视信号的英文缩写代号。

③可用图像是指在监视低照度画画时,能够辨认画面物体轮廓的图像。

2.1.7  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2.1.7.1  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

2.1.7.2  根据建筑平面或实地勘察,确定摄像机和其它设备的设置地点;

2.1.7.3  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

2.1.7.4  根据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光)缆的线路路由。

2.2  摄像部分

2.2.1  应根据监视目标的照度选择不同灵敏度的摄像机。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10倍。

 

2.2.2  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并按下式计算:

F=

图3.3.8  光缆的余兜及引上线钢管保护

3.3.11  光缆的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它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做好接续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

3.3.12  光缆敷设后,宜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3.3.13  在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作永久性标志。

3.4  监控室

3.4.1  机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1  机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有困难时可根据电缆地槽和接线盒位置作适当调整;

3.4.1.2  机架的底座应与地面固定;

3.4.1.3  机架安装应竖直平稳,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

3.4.1.4  几个机架并排在一起,面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并与基准线平行,前后偏差不得大于3mm;两个机架中间缝隙不得大于3mm。对于相互有一定间隔而排成一列的设备,其面板前后偏差不得大于5mm;

3.4.1.5  机架内的设备、部件的安装,应在机架定位完毕并加固后进行,安装在机架内的设备应牢固、端正;

3.4.1.6  机架上的固定螺丝、垫片和弹簧垫圈均应按要求紧固不得遗漏。

3.4.2  控制台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1  控制台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4.2.2  控制台应安放竖直,台面水平;

3.4.2.3  附件完整,无损伤,螺丝紧固,台面整洁无划痕;

3.4.2.4  台内接插件和设备接触应可靠,安装应牢固;内部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扭曲脱落现象。

3.4.3  监控室内,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4.3.1  采用地槽或墙槽时,电缆应从机架、控制台底部引入,将电缆顺着所盘方向理直,按电缆的排列次序放入槽内;拐弯处应符合电缆曲率半径要求。

电缆离开机架和控制台时,应在距起弯点10mm处成捆空绑,根据电缆的数量应每隔100~200mm空绑一次。

3.4.3.2  采用架槽时,架槽宜每隔一定距离留出线口。电缆由出线口从机架上方引入,在引入机架时,应成捆绑扎。

3.4.3.3  采用电缆走道时,电缆应从机架上方引入,并应在每个梯铁上进行绑扎。

3.4.3.4  采用活动地板时,电缆在地板下可灵活布放,并应顺直无扭绞;在引入机架和控制台处还应成捆绑扎。

3.4.4  在敷设的电缆两端应留适度余量,并标示明显的永久性标记。

3.4.5  各种电缆和控制线插头的装设应符合产品生产厂的要求。

3.4.6  引入、引出房屋的电(光)缆,在出入口处应加装防水罩,向上引入、引出的电(光)缆,在出入口处还应做滴水弯,其弯度不得小于电(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电(光)缆沿墙上下引入、引出时应设支持物。电(光)缆应固定(绑扎)在支持物上,支持物的间隔距离不宜大于1m。

3.4.7  监控室内光缆的敷设,在电缆走道上时,光端机上的光缆宜预留10m;余缆盘成圈后应妥善放置。光缆至光端机的光纤连接器的耦合工艺,应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

3.4.8  监视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4.8.1  监视器可装设在固定的机架和柜上,也可装设在控制台操作柜上。当装在柜内时,应采取通风散热措施;

3.4.8.2  监视器的安装位置应使屏幕不受外来光直射,当有不可避免的光时,应加遮光罩遮挡;

3.4.8.3  监视器的外部可调节部分,应暴露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可加保护盖。

3.5  供电与接地

3.5.1  摄像机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电缆可一起敷设。

3.5.2  所有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应进行测量;经测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

3.5.3  监控室内接地母线的路由、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3.1  接地母线的表面应完整,无明显损伤和残余焊剂渣,铜带母线光滑无毛刺,绝缘线的绝缘层不得有老化龟裂现象;

3.5.3.2  接地母线应铺放在地槽或电缆走道中央,并固定在架槽的外侧,母线应平整,不得有歪斜、弯曲。母线与机架或机顶的连接应牢固端正;

3.5.3.3  电缆走道上的铜带母线可采用螺丝固定;电缆走道上的铜绞线母线,应绑扎在横档上。

3.5.4  系统的工程防雷接地安装,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接地安装应配合土建施工同时进行。

4  系统的工程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本地区的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下图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4.1.2  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4.1.3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4.1.3.1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4.1.3.2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4.1.3.3  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

4.1.3.4  图纸、资料的移交。

4.2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4.2.1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  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4.3  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

4.3.1  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

 

4.3.1.2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应按表4.3.1-2的规定。

 

4.3.2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主观评价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

4.3.2.2  主观评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视器。黑白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彩色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

4.3.2.3  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光线柔和。

4.3.2.4  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3.3  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4.4  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

4.4.1  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4.4.2  系统清晰度,灰度可用综合测试卡进行抽测,抽查数不宜小于10%,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2.1.6条的规定。

4.4.3  当对主观评价的分级有争议时,可用仪器对系统的随机信噪比及各种信号的干扰进行测试,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表2.1.6-1的规定。

4.4.4  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检测表格宜符合表4.4.4的规定.

 

4.5  竣工验收文件

4.5.1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4.5.1.1  工程说明;

4.5.1.2  综合系统图;

4.5.1.3  线槽、管道布线图;

4.5.1.4  设备配置图;

4.5.1.5  设备连接系统图;

4.5.1.6  设备概要说明书;

4.5.1.7  设备器材一览表;

4.5.1.8  主观评价表;

4.5.1.9  客观测试表;

4.5.1.10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5.2  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

4.5.3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 文 说 明

1  总则

1.0.1  本条是对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设计、施工方面所做的原则规定,在设计、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做到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又要尽量节省投资。

1.0.2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系指民用设施中用于防盗、防灾、查询、访客、监控等的闭路电视系统。其特点是以电缆或光缆方式在特定范围内传输图像信号,达到远距离监视的目的。

1.0.3  本条是对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的工程设计在选择系统设备和传输线路及设备布置等方面所做的原则上的要求,运行可靠主要是指选择质量优良的设备和设计可靠的电源。

2  系统的工程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  通用电视制式与广播电视制式基本相同,只是某些要求有些放松,但符合国内外产品的实际情况。民用闭路监视电视制式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是经济实用,维护方便。

2.1.2  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主要是了解监视目标形体变化,运动量大小等亮度强弱的明暗信息。黑白电视有其特殊的优越性,如清晰度高。对外界光线适应范围大、可靠性高、售价低、维修容易、对外界温度和湿度要求低。从经济及实际效果考虑,国内外目前一般多采用黑白电视系统。

2.1.3  闭路监视电视系统的组成形式一般有下列几种:

(1)在一处连续监视一个固定目标时,宜选择由摄像机、传输电(光)缆、监视器组成的单头单尾系统;

(2)在一处集中监视多个分散目标时,宜选择由摄像机、传输电(光)缆、切换控制器、监视器组成的多头单尾系统;

(3)在多处监视同一个固定目标时,宜选择由摄像机、传输电(光)缆、视频分配器、监视器等组成的单头多尾系统;

(4)在多处监视多个目标时,宜选择由摄像机、传输电(光)缆、切换控制器、视频分配器。监视器等组成的多头多尾系统。

不论是哪种形式都包括摄像、传输、显示及控制四个部分。

2.1.4  系统设施的工作环境温度,主要是根据我国不同的地理环境情况,参考机电部部件环境温度要求选用。

2.1.5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滥用产品,保证闭路监视电视系统的质量。设计采用定型产品是指已形成工业批量生产,并经鉴定的合格产品。产品的生产厂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应附有铭牌、检验合格证、产品技术指标和使用说明书;做为科研成果的设备不得在系统工程中使用。为了保证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应优先采用国内产品,当选用国外产品时,其性能指标应优于国内产品。

条文中“协调一致”的原则,是为了达到经济实用地构成系统的目的。

系统中如采用黑白监视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黑白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GB/T14858的规定。

2.1.6  闭路监视电视图像质量,是借用广播电视系统的五级损伤制来评定的,但与广播电视图像质量不能等同,因为根据使用要求,闭路监视电视系统技术指标,一般并不需要达到广播电视标准。目前国内外闭路监视电视系统的定型产品,与广播电视设备比,电路系统较简单。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中,若各项指标达到表2.1.6-1和2.1.6.3款、2.1.6.4款、2.1.6.5款的规定,则为4分图像,若高于表2.1.6-1和2.1.6.3款、2.1.6.4款、2.1.6.5款规定的指标,图像质量为4分以上。

根据闭路监视电视的规模和要求,系统其它的视频指标,如DG、DP、△K、△τ等可不予考虑。表2.1.6-1中的数据是实验的结果。在实验中,主观评价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的规定进行的。当图像质量为4分时,经过多次重复测试,得出相对应的随机信噪比和各种干扰信号的容限值。

表2.1.6-2是根据系统的随机信噪比容限值和系统中各部分设备的信噪比指标值而定的。

2.1.6.3、2.1.6.4款中的清晰度和灰度指标,在测试中可分别进行观察,不必兼顾,并且允许调节监视器的对比度和亮度。这种测试观察方法和国际上的测试方法也是一致的。

2.1.6.5 款中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1Vp-p±3dB VBS,是根据IEC574号公告中《视听、视频和电视设备与系统》第4部分《系统中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法》的电视接收机输入端的优选值而定的。

实际中,往往需要监视低照度画面,此时只要能辨认监视画面物体的轮廓,就认为是可用图像。2.1.6.7款中所指的信噪比25dB是在监视画面主观评价为可用图像时的实测数据。

2.1.7  在系统的设计中,必须全面地、科学地进行调查研究,以便对系统选用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先进性作出明确的判断。

2.2  摄像部分

2.2.1  监视目标的照度要求与摄像机的灵敏度密切相关,通常闭路监视电视系统是由被监视场所监视时刻的自然光照明,一般画面的典型照度见表2.1。

 

监视目标的照度应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10倍以上,这是工程中的经验值。

2.2.2  处在室外的监视目标,其亮度一般从黑夜最低的10lx以下到晴天中午的3×104~10×104lx,变化幅度相当大,仅采用自动靶压控制功能的摄像机是不能适应监视目标这么宽的照度范围的。因此,本条2款规定应采用光圈可调镜头。

2.2.3  电荷耦合器件(CCD)固体摄像机具有寿命长、重量轻、体积小、不受磁场干扰、抗震动、象延迟小、灵敏度高和有极好的图像再现性等优点。在要求较高的场合和重点考虑体积、重量情况下,可采用通用的CCD摄像机。

2.2.4  摄像机是通过加防护套的办法达到防高温、防低温、防雨、防尘的。在高低温差大、需要防雨、防尘的露天环境中工作时,防护套应能避免日光直射,刮去玻璃窗上的水珠,防止玻璃窗上结露,低温环境下可对摄像机进行加热等。

2.2.5  摄像机配有自动调焦装置及电动云台,可扩大摄像机的视域,有时也可采用2只以上定焦距镜头的摄像机来分区监视。

2.2.8  因为电视再现图像其对比度所能显示的范围仅为(30~40):1,当摄像机的视野内明暗差别较大时,就会出现应看见的暗部却看不见。此时,对摄像机的设置位置、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应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合理的选择。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是为了防止产生光晕和保护镜头。

2.3  传输部分

2.3.1  本条1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第4.0.3条而制定的。

2.3.4  光缆外护层的选择是根据邮电部《市内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制定的。

2.3.7  表2.3.7-1电缆与其它线路共沟(隧道)的最小间距是根据建设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表20-1走线方式及要求而制定的。

表2.3.7-2  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中第68条而制定的。

本条给出了选择敷设的基本要求,具体如何选择,还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供电、电信、市政等)协调,因地制宜而定。

2.3.10  架空电缆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地下电缆管线与其它地下管线或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上述规范第56条表2的规定。

建筑物内同轴电缆或管线与其它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上述规范第75条表5的规定。

其它如管材的选用,管线敷设高度或埋深等,应符合上述规范“音频线路网’有关条款的规定。

2.4  监控室

2.4.1  本条3款门的高度和宽度的规定主要是考虑能运进机架与控制台。5款中监控室内的电缆与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地槽,主要是敷设方便,且费用较低。

2.4.4  监视器屏幕大小应根据监视的人数、画面、分辨程度及监视人与屏幕之间的距离确定,23~5lcm屏幕的监视器的最佳范围如表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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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ey 发表于 2012-7-17 14:05:00
什么也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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