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id="midd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center" style="TABLE-LAYOUT: fixed; WORD-BREAK: break-all; TEXT-ALIGN: left;"><tbody><tr><td class="mm" valign="top"><div align="center"><h1 class="aTitle">深圳科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科松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欣计算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h1></div><table width="97%" align="center"><tbody><tr><td width="120">[日期:<span id="TimeLabel">2006-09-26</span>]</td><td align="center">来源:<span id="SourceLabel"><a href="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3858' target='_blank" target="_blank">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a></span> 作者:<span id="AuthorLabel"></span></td><td align="right" width="100">[字体:<a href="javascript:ContentSize(16)">大</a>
<a href="javascript:ContentSize(14)">中</a>
<a href="javascript:ContentSize(12)">小</a>] </td></tr></tbody></table><div class="content" id="BodyLabel" style="PADDING-RIGHT: 10px; DISPLAY: block;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BOTTOM: 0px; PADDING-TOP: 0px;"><font size="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font><b></b></div></td></tr><tr><td class="font13" align="center" style="PADDING-TOP: 10px; LETTER-SPACING: 5px;"><!--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民事裁定书</td></tr><tr><td class="font13" valign="bottom" align="right" style="PADDING-TOP: 10px;"><!--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6号</td></tr><tr><td class="font13" valign="bottom" align="left" height="10" style="PADDING-TOP: 10px;"><!--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div class="content">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科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13号新欣大厦501室。 </div><div class="content">法定代表人:姚晓海,董事长。 </div><div class="content">委托代理人:刘文君,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div><div class="content">委托代理人:舒笑,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div><div class="content">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欣,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长环新村10A402室,身份证号码为430105680215251。 </div><div class="content">委托代理人:刘永锋,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div><div class="content">上诉人深圳科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科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欣计算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div><div class="content">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6日,科松公司 ( 甲方 ) 与刘欣( 乙方 ) 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 科松公司支付开发费,刘欣独立承担科松公司门禁控制器及监控管理软件开发任务。开发内容为:本系统是一个实时控制的网络门禁系统。由计算机主机及其上运行的管理软件,通过 RS485 接口联接的所有非接触ID卡门禁控制器、非接触IC卡和其它相关的输入探头及控制组件构成。门禁控制器作为门禁控制系统的执行机构,可连接2个读卡器,扩展后可连接4个,可对四个门的进入或两个门的进出进行管理。通过RS485网络,门禁控制器可接收PC 机下载下来的各种设置、配置参数, 按上位机的控制命令执行各种输出控制,并将门禁及各种状态信息自动记录或上传给上位机。开发周期为 6 个月。科松公司向刘欣支付开发经费12 万元,甲方预付5 万元,按照开发进度,乙方在开发门禁控制器硬件电路板2块,并可实现任务书上基本功能( 读卡、身份识别、开关及联网控制等),甲方确认后支付乙方35000 元作为进一步开发的费用;在硬件产品全部通过任务书要求、监控管理软件完成任务书上主要功能要求后,乙方提供5套控制及软件供甲方测试,试用被确认后,甲方支付余额35000元。正式产品投放市场后,乙方享有产品成本的40%作为其利润,原则上为每块控制器其应获利人民币200 元,扩展板每块为人民币100 元,其利润包括后续产品升级及开发的费用;结算方式以当月销售数量来计算;产品生产由科松公司负责或委托刘欣负责,但刘欣必须负责对生产的监督和质量控制;刘欣开发出的有关门禁产品的成果,均为科松公司独立拥有;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协议签订后,刘欣进行了门禁系统的开发工作并参与了对科松公司技术人员的培训。科松公司则分别于1999 年1月14日,1999年6月30日,1999 年8月10日共向刘欣支付了人民币12万元。后刘欣提出开发经费不足,科松公司又分别于2000 年8 月 15日、2001年3月27日向刘欣共支付人民币 10万元整。 </div><div class="content">2002年1月16日,科松公司以刘欣在合作期届满情况下,未将产品开发成功并交付科松公司,所有产品开发的技术资料也没有交付科松公司,及发现刘欣开发的产品通过其他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 构成了违约,给科松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刘欣返还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刘欣则提起反诉,认为其已经刘欣将所有技术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多种方式( 电子邮件、电脑红外对连传输、文件打印等方式)提交给姚晓海,其资料内容包括:门禁控制器ACM2110、 AEB60, 门禁软件Linkworks,电梯控制器LCU300、LCE200,数据通讯转换器CVX232,发卡授权读写器CAM1000,读感器CSM50、CSM5OK,商业收费POS 机CSP150等的电原理图等。刘欣还为科松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跟进培训,受培训的人员有工程技术部经理贲晓林、工程技术部副经理刘若翔、工程技术人员梁活强、皮海辉、李红生等。故认为自己交付了开发成果,科松公司实际上已经销售了由其开发出来的门禁系统,要求科松公司按约定支付利润提成。 </div></td></tr></tbody></table><div class="content">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科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13号新欣大厦501室。 </div><div class="content">法定代表人:姚晓海,董事长。 </div><div class="content">委托代理人:刘文君,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div><div class="content">委托代理人:舒笑,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div><div class="content">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欣,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长环新村10A402室,身份证号码为430105680215251。 </div><div class="content">委托代理人:刘永锋,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div><div class="content">上诉人深圳科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科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欣计算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div><div class="content">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6日,科松公司 ( 甲方 ) 与刘欣( 乙方 ) 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 科松公司支付开发费,刘欣独立承担科松公司门禁控制器及监控管理软件开发任务。开发内容为:本系统是一个实时控制的网络门禁系统。由计算机主机及其上运行的管理软件,通过 RS485 接口联接的所有非接触ID卡门禁控制器、非接触IC卡和其它相关的输入探头及控制组件构成。门禁控制器作为门禁控制系统的执行机构,可连接2个读卡器,扩展后可连接4个,可对四个门的进入或两个门的进出进行管理。通过RS485网络,门禁控制器可接收PC 机下载下来的各种设置、配置参数, 按上位机的控制命令执行各种输出控制,并将门禁及各种状态信息自动记录或上传给上位机。开发周期为 6 个月。科松公司向刘欣支付开发经费12 万元,甲方预付5 万元,按照开发进度,乙方在开发门禁控制器硬件电路板2块,并可实现任务书上基本功能( 读卡、身份识别、开关及联网控制等),甲方确认后支付乙方35000 元作为进一步开发的费用;在硬件产品全部通过任务书要求、监控管理软件完成任务书上主要功能要求后,乙方提供5套控制及软件供甲方测试,试用被确认后,甲方支付余额35000元。正式产品投放市场后,乙方享有产品成本的40%作为其利润,原则上为每块控制器其应获利人民币200 元,扩展板每块为人民币100 元,其利润包括后续产品升级及开发的费用;结算方式以当月销售数量来计算;产品生产由科松公司负责或委托刘欣负责,但刘欣必须负责对生产的监督和质量控制;刘欣开发出的有关门禁产品的成果,均为科松公司独立拥有;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协议签订后,刘欣进行了门禁系统的开发工作并参与了对科松公司技术人员的培训。科松公司则分别于1999 年1月14日,1999年6月30日,1999 年8月10日共向刘欣支付了人民币12万元。后刘欣提出开发经费不足,科松公司又分别于2000 年8 月 15日、2001年3月27日向刘欣共支付人民币 10万元整。 </div><div class="content">2002年1月16日,科松公司以刘欣在合作期届满情况下,未将产品开发成功并交付科松公司,所有产品开发的技术资料也没有交付科松公司,及发现刘欣开发的产品通过其他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 构成了违约,给科松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刘欣返还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刘欣则提起反诉,认为其已经刘欣将所有技术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多种方式( 电子邮件、电脑红外对连传输、文件打印等方式)提交给姚晓海,其资料内容包括:门禁控制器ACM2110、 AEB60, 门禁软件Linkworks,电梯控制器LCU300、LCE200,数据通讯转换器CVX232,发卡授权读写器CAM1000,读感器CSM50、CSM5OK,商业收费POS 机CSP150等的电原理图等。刘欣还为科松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跟进培训,受培训的人员有工程技术部经理贲晓林、工程技术部副经理刘若翔、工程技术人员梁活强、皮海辉、李红生等。故认为自己交付了开发成果,科松公司实际上已经销售了由其开发出来的门禁系统,要求科松公司按约定支付利润提成。 </di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