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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C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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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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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57211773 发布于: 2012-5-9 09:24 486 次浏览 1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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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 1.检测内容 1) 系统功能检测: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纵深防御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 2) 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进行图像的清晰度、灰度、系统信噪比、电源干扰、单频干扰、脉冲干扰等检测。检测方法:系统功能检测采用主观评价法,检测项目参见附表3。检测结果按《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中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应不低于四级。图像质量检测采用客观测试,系统测试表参见附表3。若清晰度、灰度在客观测试中已检测为合乎规定,可对噪声及各种干扰信号进行主观评价。 3) 系统整体功能检测根据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功能检测。包括: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宕机的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 4) 系统联动功能检测对电视监控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5) 电视监控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 2.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摄像机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3.8入侵报警系统(包括周界防越系统) 1.检测内容 1) 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宠物功能检测; 2) 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包括:报警器的防拆卸功能;信号线断开、短路;剪断电源线等情况的报警; 3) 探测器灵敏度检测; 4) 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系统后备电源投入功能等。参见附表4; 5) 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包括:报警信息的传输、报警信息处理功能的检测,参见附表4; 6)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7) 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包括:入侵报警系统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的联动功能的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报警点相关电视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关闭相关的出入口管理系统,事件录像联动等; 8) 报警系统管理软件(电子地图)功能检测; 9) 报警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数据记录; 10) 报警系统和城市报警联网功能的检测。 2.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探测器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3.9 巡更系统 1.检测内容 1) 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性能; 2)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3) 检查巡更系统对任意区域或部位按时间线路进行任意编程修改的功能以及撤防、布防的功能; 4) 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 5) 检查巡更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 6) 对在线联网式的巡更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修改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电视监视系统等的联动功能。 2.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探测器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3.10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 1.检测内容 1)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 a) 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b) 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c) 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门禁)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 d) 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 e) 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使用电子地图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并防止重复迂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 f) 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 g) 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任何类型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 h) 检测与本系统相关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以及本系统报警时与电视监控系统的联动功能; i)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j) 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数据记录。 2) 系统的软件检测 a) 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b) 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验收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 c) 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 d) 对所检测验收软件按GJB-437-88中的要求进行强度测试与降级测试; e) 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价,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培训软件、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 2.出/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3.11 停车管理系统 1.检测内容停车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的功能进行检测。 1) 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 2) 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 3) 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是否与设计指标相符; 4) 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 5) 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 6) 管理中心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 7) 出/入口管理工作站及与管理中心站的通讯是否正常; 8) 管理系统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 9) 对具图像识别功能的汽车库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 10) 停车管理系统与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检测;电视监视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的车辆的监视等; 11) 空车位及收费显示; 12) 管理中心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车辆出入数据记录。 2.停车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对车牌的识别率达98%时为合格。 3.12综合管理系统 1.检测内容 1) 各子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讯方式连接时,应能在综合管理工作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工作站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 2) 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 a). 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 b). 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 c). 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 d). 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友好、汉化、图形化。 2.综合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3.13 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判定 1. 对安全防范系统整体或单项(子系统)的检测结果,包括施工质量和系统检测,均应有完整的检测报告,并应有明确的检测结论。 2. 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的检测结论为:系统合格,系统不合格。 1) 符合本章3.7--3.12中对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全部要求的系统、或子系统为系统合格。 2) 检测结果中有任一项不符合本章3.7--3.12中对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要求的系统或子系统为系统不合格。 3. 对不合格系统必须限期整改,根据不合格项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在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重新进行检测时抽检数量要加倍。 4 系统验收 4.1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的条件 1.根据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安全防范系统相关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 2.现场敷线和设备安装已经过施工质量检查和设备功能检查,并已提交建设、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签字的检查验收报告。 3. 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3个月。 4. 已进行了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可以独立工作。 5.按本标准 3 进行了系统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 6. 文件及记录完整。 4.2 系统验收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标等; 2. 技防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报告; 3. 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监控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 4. 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5. 工程检测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系统检测报告等; 6. 其他文件,包括工程合同、系统设备出厂检测报告和设备开箱验收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决算书等。 4.3 必要时各子系统可分别提前验收,验收时应作好验收记录,签署验收意见。 4.4 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和本地区的技术防范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工图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 4.5 安全防范系统在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安全防范系统不应投入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工程承接单位负责整改,在自检合格后再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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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0603 发表于 2012-5-11 14:55:00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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