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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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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CH2819 发布于: 2011-5-10 20:40 1006 次浏览 1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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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1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3-2004,自2004年6月1日 起实施。第5.1.2、5.2.5、5.2.6、5.4.1(2)、5.4.10(2)、7.2.3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3月1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43号语文,关于同意编制《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函,并由四川省建设厅(原建委)负责组织成立了规范编制组,规范编制组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雷电防护分区;4.雷电防护分级;5.防雷设计;6.防雷施工;7.施工质量验收;8.维护与管理。

本规范主要对微生物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作出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具体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四川省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政编码:640041)。

 

1        总则

 

1.0.1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千万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和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1.0.3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将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协调统一,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安全可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当需要时,可在设计前对现场雷电电磁环境进行评估。

1.0.5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护(图1.0.5)。

1.0.6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根据环境因素、雷电活动规律、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和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雷电事故受损程度以及系统设备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差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2.0.3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2.0.4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

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装置的统称。

2.0.5外部防雷装置 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主要用以防直击雷的防护装置。

2.0.6内部防雷装置 internal lighting protection system

由等电位连接系统、共用接地系统、屏蔽系统、合理布线系统、浪涌保护器等组成,主要用于减小和防止雷电流在需防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

2.0.7共用接地系统common earthing system

将各部分防雷装置、建筑物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PE)、等电位连接带、设备保护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及接地装置等连接在一起的接地系统。

2.0.8等电位连接 equipotential bonding(EB)

设备和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2.0.9等电位连接带 equipotential bonding bar(EBB)

将金属装置、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及其他电缆连于其上以能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带。

2.0.10自然接地体 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

具有兼作接地的但不是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与大地有良好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埋地金属管道和设施等的统称。

2.0.11接地端子earthing terminal

将保护己二酸,包括等电位连接导体和工作接地的导体(如果有的话)与接地装置连接的端子或接地排。

2.0.12总等电位连接端子板main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MEB)

将多个接地端子连接在一起的金属板。

2.0.13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floor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FEB)

建筑物内,楼层设置的接地端子板,供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作等电位连接用。

2.0.14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local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LEB)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内,作局部等电位连接的接地端子板。

2.0.15等电位连接网络bonding network(BN)

由一个系统的诸外露导电部分作等电位连接的导体所组成的网络。

2.0.16浪涌保护器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

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电压限制元件,用于限制暂态过电压和分流浪涌电流的装置。按照浪涌保护器在电子信息系统的功能,可分为电源浪涌保护器、天馈浪涌保护器和信号浪涌保护器。

2.0.17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voltage switching type SPD

采用放电间隙、气体放电管、晶闸管和三端双向可控硅元件构成的浪涌保护器。通常称为开关型浪涌保护器。

2.0.18电压限制型浪涌保护器voltage limiting type SPD

采用压敏电阻器和抑制二极管组成的浪涌保护器。通常称为限压型浪涌保护器。

2.0.19雷电防护区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LPZ)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0.20综合防雷系统 synthelical 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 system

建筑物采用外部和内部防雷措施构成的防雷系统。

2.0.21雷电电磁脉冲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LEMP)

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3        雷电防护分区

 

3.1地区雷暴日等级划分

3.1.1地区雷暴日等级应根据年平均雷暴日数划分。

3.1.2地区雷暴日等级宜划分为少雷区、多雷区、高雷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少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在20天及以下的地区;

2多雷区:年平均雷暴日20大于天,不超过40天的地区;

3高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大于40天,不超过60天的地区;

4强雷区:年平均雷暴日超过60天以上的地区。

3.1.3地区雷暴日数按国家公布的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为准,见附录D。


3.2雷电防护区划分

3.2.1雷电防护区的划分是将需要保护的控制雷电电磁脉冲环境的建筑物,从外部到内部划分为不同的雷电防护区(LPZ)。

3.2.2雷电防护区应划分为:直击雷非防护区、直击雷防护区、第一防护区、第二防护区、后续防护区(图3.2.2),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电磁场没有衰减,各类物体都可能遭到直接雷击,属完全暴露的不设防区。

4        直击雷防护区(LPZ0B):电磁场没有衰减,各类物体很少遭受直接雷击,属充分暴露的直击雷防护区。

5        第一防护区(LPZ1):由于建筑物的屏蔽措施,流经各类导体的雷电流比直击雷防护区(LPZ0B)减小,电磁场得到了初步的衰减,各类物体不可能遭受直接雷击。

6        第二防护区(LPZ2):进一步减小所导引的雷电流或电磁场而引入的后续防护区。

7        后续防护区(LPZn):需要进一步减小雷电电磁脉冲,以保护第三度水平高的设备的后续防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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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XDCH2819 发表于 2011-5-10 20:42:00
 

4        雷电防护分级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划分为A、B、C、D四级。

4.1.2雷电防护等级应按下列文法之一划分:

1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2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1.3对于特殊重要的建筑物,宜采用4.1.2条规定的两种文法进行雷电防护分级,并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4.2按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2.1按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1和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N2确定N(次/年)值,N=N1+N2(计算文法见附录A)。

4.2.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系统设备,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损坏可接受的年平均最大雷击次数NC可按下式计算:NC=5.8×101.5/C(次/年)。计算文法见附录A。

4.2.3将N和NC进行比较,确定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是否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1 当N<NC时,可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2        当N>NC时,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4.2.4按防护装置拦截效率E的计算公式E=1-NC/N确定其雷电防护等级:

1 当E>0.98时       定为A级

2 当0.90<E≤0.98时    定为B级

3 当0.80<E≤0.90时    定为C级

4 当E≤0.80时       定为D级


4.3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分级

4.3.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按表4.3.1选择雷电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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