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国内认证机构
2000年9月,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行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公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电信行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2001年5月,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又根据《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旧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出了新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并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确立了电信设备进网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电信管理局相继制定并出台了《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具体名称》、《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办法》、《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等十多个相关配套规章,进一步促进了电信设备进网认证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创造了必要条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颁布以来,特别是新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发布后,我国电信设备进网认证工作有了较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一是实行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种类有所减少,除对电信终端、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继续实行强制进网认证外,其他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政府认证,交由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信证机构办理;二是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程序更加规范化和简化;三是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加强了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电信设备领域出现的假冒伪劣现象;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进网审批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快向电子政务转变。
目前,电信设备进网认证由政府审批向第三方认证过渡,已成为国际上电信设备认证工作的发展趋势。有关第三方认证机构组建筹备工作正在进行。同时,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内,正在研究电信终端设备的相互认可工作。
2002年02月05日信息产业部公布了十家授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的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可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进网检测工作和出具进网检测报告。由于这种检测报告是为电信设备采购服务的,只适用于电信行业。但由于这些检验中心出据的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得到其它一些行业用户的认可,国内的布线系统厂商,尤其是以线缆生产和销售为主的厂商都会将产品交送给这些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并获取相应的认证。目前国内也有一些地方政府采购时也有参照电信行业做法的,要求厂家获得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或通过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产品检测。但需要注意的,这种检测是给单项产品,而非整个系统的。
依照新的管理办法,综合布线产品不属于强制进网认证产品,各设备制造商可以自愿进行产品检测。因此综合布线产品面向电信行业销售时并不再需要入网证。
本文选自 <<综合布线产品与案例>>第三章“综合布线质量保证与系统认证体系” 出版时间2003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