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高等院校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高层次人才和先进科学技术设施,是教育、科研的重要机构,它与金融、文博、机场、大型车站、大型物资储备仓库等单位一同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规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求必须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目前国家对高等院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相应的管理工作还没有出台针对性较强的标准规范,对高等院校一些重要场所(部位)的风险等级和防范级别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高等院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远滞后于其他重点单位。 鉴于高等院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为全面加强、规范我省各高等院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主要起草单位: 本指导意见主要起草人: ……………. 希望各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在落实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过程中,对本指导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