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及显示记录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前端部分包括一台或多台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防护罩、解码驱动器等;传输部分包括电缆和/或光缆,以及可能的有线/无线信号调制解调设备等;控制部分主要包括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种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和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监视器柜等;显示记录设备主要包括监视器、录像机、多画面分割器等。 根据使用目的、保护范围、信息传输方式,控制方式等的不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有多种构成模式。本标准仅对各种不同类型视频监控系统的共同部分提出了通用技术要求。各种不同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共同部分的基本构成如图1所示 4.2 系统设备要求 4.2.1 系统各部分设备选型 4.2.1.1 应满足现场环境要求和功能使用要求,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要求。 4.2.1.2 前端设备可为分离组合型摄像机,也可为一体化摄像机。 4.2.1.3 传输设备可以为普通的电缆,也可以为光调制解调设备与光纤配合,也可以为微波开路传输设备。 4.2.1.4 显示设备可以是普通的电视机,专业监视器,也可以是显示器和/或其他设备如投影机、组合大屏幕等;记录设备可以为普通录像机,长时延录像机,也可以是数字记录设备如数字硬盘录像设备,以及可能配置的多画面分割器、大屏幕控制器等。 4.2.1.5 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监视用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即应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 4.2.1.6 显示设备的屏幕尺寸应满足观察者监视要求。 4.2.1.7 数字图像记录设备应根据管理要求,合理选择。设备自身应有不可修改的系统特征信息(如系统“时间戳”、跟踪文件或其他硬件措施),以保证系统记录资料的完整性。 4.2.1.8 控制设备中的切换器与云台镜头控制器可以是分离的,通常在稍大的系统内,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等采用集成式设备。 4.2.2 协调性 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保证系统的图像质量损失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4.3 系统设计要求 4.3.1 规范性和实用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基于对现场的实际勘察,根据环境条件、监视对象、投资规模、维护保养以及监控方式等因素统筹考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设计任务书及建设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4.3.2 先进性和互换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在技术上应具有适应超前性和设备的互换性,为系统的增容和/或改造留有余地。 4.3.3 准确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安防应能在现场环境条件和所选设备条件下,对防护目标进行准确、实时的监控,应能根据设计要求,清晰显示和/或记录防护目标的可用图像。 4.3.4 完整性 4.3.4.1 系统应保持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即无论中间过程如何处理,应使最后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和声音与原始场景保持一致,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的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声音特征等方面均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相似性(主观评价),并且后端图像和声音的实时显示与现场事件发生之间的延迟时间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4.3.4.2 除4.3.4.1外,还应对现场视频探测范围有一个合理的分配,以便获得现场的完整的图像信息,减少目标区域的盲区。 4.3.4.3 当需要复核监视现场声音时,系统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音频探测)。 4.3.5 联动兼容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其他系统联合设计时,应进行系统集成设计,各系统之间应相互兼容又能独立工作。 对于中型和大型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够提供相应的通信接口,以便与上位管理计算机或网络连接,形成综合性和多媒体监控网络。 4.4 系统功能要求 4.4.1 概述 系统应具有对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的基本功能。 4.4.2 视频探测与图像信号采集 4.4.2.1 视频探测设备应能清晰有效地(在良好配套的传输和显示设备情况下)探测到现场的图像,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 4.4.2.2 视频探测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监测要求时,应配置辅助照明。 4.4.2.3 视频探测设备的防护措施应与现场环境相协调,具有相应的设备防护等级。 4.4.2.4 视频探测设备应与观察范围相适应,必要时,固定目标监视与移动目标跟踪配合使用。 4.4.2.5 音频探测范围应与其监测范围相适应。 4.4.3 控制 4.4.3.1 根据系统规模,可设置独立的视频监控室,也可与其他系统共同设置联合监控室,监控室内放置中心控制设备,并为值班人员提供值守场所。 4.4.3.2 监控室应有保证设备和值班人员安全的防范设施。 4.4.3.3 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应在控制台上进行。 4.4.3.4 大型系统应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给出视频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4.4.3.5 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 4.4.3.6 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4.3.7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存储功能,在市电中断或关机时,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均可保持。 4.4.3.8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报警控制器联动的接口,报警发生时能切换出相应部位摄像机的图像,予以显示和记录。 4.4.3.9 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4.4.3.10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音频同步切换的能力。 4.4.3.11 根据用户使用要求,系统可设立分控设施;分控设施通常应包括控制设备和显示设备。 4.4.3.12 系统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4.4.4 信号传输 4.4.4.1 信号传输可以采用有线和/或无线介质,利用调制解调等方法;可利用专线或公共通信网路传输。 4.4.4.2 各种传输方式,均应力求视频信号输出与输入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详见4.3.4.1。 4.4.4.3 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响应及时和防止误动作)。 4.4.4.4 信号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 4.4.5 图像显示 4.4.5.1 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即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 4.4.5.2 系统应有图像来源的文字提示,日期、时间和运行状态的提示。 4.4.6 视频信号的处理和记录/回放 4.4.6.1 视频移动报警与视频信号丢失报警功能可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增加必要的设施。 4.4.6.2 当需要多画面组合显示或编码记录时,应提供视频信号处理装置——多画面分割器。 4.4.6.3 根据需要,对下列视频信号和现场声音庆使用图像和声音记录系统存储: a)发生事件的现场及其全过程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b)预定地点发生报警时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c)用户需要掌握的动态现场信息。 4.4.6.4 应能对图像的来源、记录的时间、日期和其他的系统信息进行全部或有选择的记录。对于特别重要的固定区域的报警录像宜提供报警前的图像记录。 4.4.6.5 记录图像数据的保存时间应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 4.4.6.6 图像信号的记录方式可采用模拟式和/或数字式,应根据记录成本和法律取证的有效性(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和不可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4.4.6.7 系统应能够正确回放记录的图像和声音,回放效果应满足4.3.4.1的要求。系统应能正确检索记录信息的时间地点。 4.4.7 系统分级 系统可根据其规模、功能、设备性能指标的不同进行分级。推荐采用的分级方法见附录B。 4.5 电源 4.5.1 供电范围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供电范围包括系统所有设备及辅助照明设备。 4.5.2 电源总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专有设备所需电源装置,应有稳压电源和备用电源。 4.5.3 稳压电源 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 15408的规定。 4.5.4 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可根据需要不对辅助照明供电),其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1h。备用电源可以是下列之一或其组合: ——二次电池及充电器; ——UPS电源; ——备用发电机。 4.5.5 前端设备供应方式 前端设备(不含辅助照明装置)供电应合理配置,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4.5.6 辅助照明电源要求 辅助照明的电源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配置。 4.5.7 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措施,具有安全接地。 4.6 安装要求 4.6.1 安装方式 前端设备安装方式应满足GB 50198的要求。 4.6.2 线缆敷设 线缆敷设应符合JGJ/T16的规定。 4.6.3 其他要求 控制及显示记录设备安装应满足安全性要求和管理使用的要求。 5 安全性要求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所用设备应符合GB 1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5.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并能防止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危害。 5.3 传输过程的信息安全应满足4.4.4.4的要求。 5.4 健康防护和环保应满足9.2的要求。 5.5 设备在特殊环境使用的安全性应满足7.2和7.3的要求。 5.6 系统接地应满足第6章的要求。 6 防雷接地要求 6.1 设计系统时,选用的设备应符合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要求。 6.2 系统应有防雷击措施。应设置电源避雷装置,宜设置信号避雷或隔离装置。 6.3 系统应等电位接地。接地装置应满足系统抗干扰和电气安全的双重要求,并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系统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接地导线截面积应大于25mm2。 6.4 室外装置和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结合建筑物防雷要求统一考虑,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7 环境适应性要求 7.1 系统使用的设备其环境适应性应符合GB/T 15211的要求。 7.2 在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下运行的系统设备应有防爆措施,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7.3 在过高、过低温度和/或过高、过低气压环境下,和/或在腐蚀性强、湿度大的环境下运行的系统设备,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8 系统可靠性要求 8.1 系统所使用设备的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5000h。 8.2 系统验收后的首次故障时间应大于3个月。 9 电磁兼容性要求 9.1 抗电磁干扰 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能承受如下电磁干扰而正常工作: a)在GB/T 17626.2-1998中,严酷等级3的静电放电干扰; b)在GB/T 17626.3-1998中,严酷等级3的射频电磁场干扰; c)在GB/T 17626.4-1998中,严酷等级3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 d)在GB/T 17626.5-1998中,严酷等级:交流电源线不超过3级;直流、信号、控制及其他输入线不超过2级的浪涌(冲击)干扰; e)在GB/T 17626.11-1998中,严酷等级:40%UT10个周期的电压暂降;0%UT10个周期的短暂中断干扰; 试验中,系统工作正常,允许图像有微弱干扰,但不影响观察。 9.2 电磁辐射防护 9.2.1 系统中无线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功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 9.2.2 系统中不与操作人员直接靠近或接触的非无线发射的设备(如视频切换控制器、摄像机等),其对外电磁辐射功率应符合国家和待业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9.2.3 系统中与操作人员直接靠近或接触的设备(如显示设备、操作键盘等)的对外电磁辐射功率除满足9.2.2的要求外,还应满足GB 8702等有关健康环保标准的要求。 10 标志 10.1 系统设备的标牌 系统设备应有标牌,标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备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次、供电额定值等。 10.2 端子和引线 系统各联机端子和引线应以颜色、规格、标示、编号等方法加以标记,以便安装时查找和长期维护。 10.3 标志要求 标记、标牌必须耐久和易读。标牌不应该容易取下且不卷曲。 11 文件提供 11.1 设备所附说明书 系统所用主要设备应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外观图、各部位名称、功能、规格、各项重要技术指标、操作方法、安装方法、接线方法、注意事项及环保要求等。 11.2 文件资料 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GA/T75的要求提供全部的技术文件;文件应规范,图形符号应符合GA/T74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