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2]
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中国已逐步形成包括第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一批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物联网将开启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已将专利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日本政府即制定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取代先前“技术立国”的定位;美国政府也出台了21世纪专利发展纲要,建立以市场为驱动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些政策都对物联网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随着物联网等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在高技术产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高技术产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高新技术改变了传统的资产结构,使原先居于主导地位的厂房、机器、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在资产结构中已退居其次,而相应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版权等知识产权类资产对产业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知识产权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已经占高新技术企业的很大比重。
中国目前正从制造大国向技术大国过渡,但是这显然还不够,还应当向创新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迈进。中国企业在专利上,可谓教训深刻。中国的DVD产量曾占全球市场的80%,但在专利战下,每出口一台VCD、DVD要交纳专利金12美金,中国品牌在海外曾一度沦为挣取血汗口粮、依赖资源和环境透支的国际DVD代工商。据统计,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 [3]对于我国物联网已取得的技术和过去的历史经验表明,现在社会不仅仅掌握技术,更重要的是掌握自己的知识产权。例如,中草药本是我国的强项,现在却有900多个由我国研发并完善的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申请了专利,在每年上百亿元的中草药专利许可贸易中,我国不仅拿不到专利费,还不能向拥有这些专利的外企所在国家出口这类专利产品。[4]
中国应该利用物联网发展优势,争取早日在全球范围内以知识产权支撑中国物联网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力地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又称财产权劳动学说),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那么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应当属于他,其他任何人则没有这种权利。根据这一理论,作为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是必然的。的确,正如法国年鉴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所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外化(通过从劳动动作到工具和从思维到有声语言的转化,人补充和强化自己的生理机能)使劳动与具体的个人相脱离,并成为可以转移、交换和积累的客体。”而且历史地看,对知识界定以一定产权的法律制度在人类文明进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对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有其深远的意义。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励高技术产业中的技术创新。产权交易所形成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利益机制来实现的。由于高技术所具有高回报、高效益的特点,自然可以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高投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等)。而更深层次的,由于高技术所具有的尖端或复杂技术的特征,往往需要多学科的交流与合作,正所谓“科学进步有赖于科学思想的有效交流”[18];而产权明晰又是这种“有效交流”的前提。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W. Arthur Lewis, 1915年— )就明确指出,“专利制度在这一阶段的优点是,它不仅保护专利的所有者,而且鼓励他公开他的发明,从而维护科学概念的自由交流。”因此,高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赖于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保障。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高技术成果的转化。“无论在什么地方存在着进步或进步的可能性,几乎都是由于科学的应用。”科技的应用是一个经济的过程,其主要特征是“涉及与那些控制着生产要素的人达成协议,引导他们自己或允许别人把他们的资源应用于经济目的”。而经济过程则主要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在这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市场在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高技术的转化:(1)使高技术成果有明确的市场主体;(2)高技术有利的市场地位诱发了科研成果的应用;(3)促进科研——开发——应用一体化的形成。
最后,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造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这里包含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因高技术所具备的复杂性、前沿性特征,往往会引发一些现有法律体系所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不断地完善。另一方面,必须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才有可能引进国外先进的高技术,从而使我们的高技术产业能够屹立于世界强者之林。在法律制度与观念层面上,必须对民族产业保护问题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虽然观念从来不被作为进口项目,但法律条文与制度的渗透却很类似于贸易商品的进口。进口可能损害民族经济,但是,在评价这种不平衡时还要与闭关自守很可能带来的匮乏相比照,况且这种不平衡还可能是临时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