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破坏通信设施,这是人所共知的。但总有人要去试试那条“高压线”,玩火自焚,终尝苦果。兰溪市方某、吴某、何某正是因为碰上了“高压线”,吞下了自酿的苦果。
1999年4月,吴某在兰溪市永昌镇满堂岗村租用了村旁山坡上的一块地创办养鸡场。因养鸡场需到一百米外的池塘边打井取水,要架设抽水电线线路,吴某向满堂岗村电工方某提出了用电申请。1999年12月31日,方某、吴某选择电线杆架设线路,并由方某确定了电杆掩埋点。二人选择的线路与杭福贵成专用系统光缆交叉通过,两头均设有明显的保护光缆警示标识。2000年1月1日上午,吴某、何某在选定的点位上挖洞,将地下光缆挖断,造成杭福贵成专用系统23、24两纤和13系统20纤中断30分钟,光缆电路损失人民币17100元,金华市长途电信传输局为修复光缆支出的费用为人民币40681.90元,光缆割接电路损失为9864000元,共造成经济损失9921781.90元。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3月15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华市长途电信传输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兰溪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吴某、何某在设有光缆警示标识地域施工,未按有关规定操作,挖断通讯光缆,导致通讯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华市长途电信传输局诉称,由于三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考虑到三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请求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光缆修复费用、阻断光缆电路损失赔偿费及光缆割接电路损失赔偿费共计156421.90元。三被告人队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但均认为无力赔偿如此巨额的损失,只能适当赔偿。最后,兰溪市人民法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电信设施安全,保障通讯安全畅通,依照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方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 被告人吴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 被告人何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方某、吴某、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华市长途电信传输局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7781.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上述案例给我市人民敲起了警钟,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切实重视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自觉学习有关通信设施安全的法律知识,懂法守法,引以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