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于2000年9月1日联合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的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由省公安厅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一、申办条件 (一) 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 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 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 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 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 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 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 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办理程序见《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 二、申办程序 (一) 生产单位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 (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有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人员,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 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四)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书面申请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简介; 5、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增加房产证货租恁合同复印件) 6、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8、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9、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10、产品照片和说明; 11、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2、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五)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六)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需办理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一)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 (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五)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六)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八)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九)防弹复合玻璃 (产品代号09) 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四、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 (一)、每年的1至4月份进行年检。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至开始年检之日,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产品免检。 (二)、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三)、年检时,各生产企业应到省公安厅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如实填写由公安部技防办统一格式的《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年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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