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机房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8.2.1的规定,照度标准值的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表8.2.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照明标准值
8.2.2 支持区和辅助房间的照度标准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SOO34)的规定执行。
8.2.3 主机房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其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17625.1)的规定,灯具应采用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4 主机房宜采用下列措施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 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 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视觉作业环境内应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8.2.5 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10% ;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在出口和通道设置指示出口和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并为照亮通道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1x 。
8.2.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应采用I 类灯具,其照明线路应有保护接地线,保护接地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 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