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系统检测 3.4.1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3.4.2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3.4.3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3.4.4 检测结论与处理 1. 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 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3.4.5 检测机构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C.0.1、表C.0.2、表C.0.3和表C.0.4填写系统检测记录和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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