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本标准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和验收。
7.1.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必须遵循《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全部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文。
7.2 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7.2.1在智能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及各地方的配套法规执行。
7.2.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是相对独立的子系统。
7.2.3除GB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外,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还与其它智能建筑子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检测按相应法规或由系统集成商制定的检测验收大纲进行,但检测程序不得与GB50166和本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7.2.4 审核消防控制室位置及BAS控制中心位置,通过审核其系统设备的平面布置,保证消防操作的协调性。
7.2.5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本规范12.2.4的有关规定。
7.2.6 检测消防主机的汉化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7.2.7检测消防控制室向BAS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BAS系统的火灾运行模式。
7.2.8 检测消防控制室与SAS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讯功能。
7.2.9检测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
7.2.10 检测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功能,包括:
1. 极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如:空气取样式烟雾报警系统);
2. 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3. (智能住宅小区中)煤气等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启动排风机及关闭燃气阀门等)。
7.2.11 公共广播与消防系统共用时,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检查其切换功能。
7.2.12 当现场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时,检测SAS中相应的闭路电视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的响应火灾模式操作及功能。
7.2.13 系统检测应对上述检测内容逐项实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者为合格;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在修改后进行复检,直至全部合格。
7.3 系统验收
7.3.1在智能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验收应按GB50166规定及各地方的配套法规执行。
7.3.2除对现行国家标准GB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项目进行验收外,如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还与其它智能建筑子系统具备联动关系,其验收按相应规范或由系统集成商制定的检测验收大纲进行,但验收程序不得与现行规范、法规相抵触。
7.3.3消防控制室原则上单独设置,并符合GB50116及相关规范的规定。当与其他智能建筑子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应满足GB50116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相应规定。
条文说明
7.2 系统检测
7.2.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验收除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条款外,各地方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还制定了一些配套的地方法规配合规范的实施,提出此条以保证既符合国家规范,又符合地方法规。
7.2.3随着现代建筑的发展和建设方对智能建筑各子系统集成的不同需要,在具体工程中出现了与楼宇自控、保安监控等系统的联动,因这些联动超出了GB50166的规定范围,所以在本条中提出了“……检测按相应法规或由系统集成商制定的检测验收大纲进行”的概念,“相应法规”是指最新颁布的其他法规或规范,“系统集成商制定的检测验收大纲”是指本规范3.3.1和3.3.9中要求由系统集成商制定的各子分部工程、整个分部工程的检测验收大纲,以及接口测试大纲。
7.2.7智能建筑集成系统方案越来越要求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向建筑设备集成系统上传有关信息,所以要求信息的一致性。
7.2.10新型消防设施不断投入使用,并得到使用单位的认可,但在以前的规范中没有涉及,因此在本章中作为检测项目。
7.3 系统验收
7.3.1 按现行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任何需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所以规定智能建筑的总体验收放在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验收之后。如遇特殊情况,消防总体验收暂时不能通过,但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各项设施已通过检测时,可以进行智能建筑的总体验收。
7.3.3按现行消防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原则上应单独使用,但实际执行中出现了消防、安防和其他系统共用控制室的情况,所以根据GB/T50314提出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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