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6 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4.3.7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存储功能,在市电中断或关机时,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均可保持。 4.4.3.8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报警控制器联动的接口,报警发生时能切换出相应部位摄像机的图像,予以显示和记录。 4.4.3.9 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4.4.3.10 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音频同步切换的能力。 4.4.3.11 根据用户使用要求,系统可设立分控设施;分控设施通常应包括控制设备和显示设备。 4.4.3.12 系统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4.4.4 信号传输 4.4.4.1 信号传输可以采用有线和/或无线介质,利用调制解调等方法;可以利用专线或公共通信网路传输。 4.4.4.2 各种传输方式,均应力求视频信号输出与输入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详见4.3.4.1。 4.4.4.3 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响应及时和防止误动作)。 4.4.4.4 信号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 4.4.5 图像显示 4.4.5.1 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即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 4.4.5.2 系统应有图像来源的文字提示,日期、时间和运行状态的提示。 4.4.6 视频信号的处理和记录/回放 4.4.6.1 视频移动报警与视频信号丢失报警功能可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增加必要的设施。 4.4.6.2 当需要多画面组合显示或编码记录时,应提供视频信号处理装置——多画面分割器。 4.4.6. 根据需要,对下列视频信号和现场声音应使用图像和声音记录系统存储: a)发生事件的现场及其全过程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b)预定地点发生报警时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c)用户需要掌握的动态现场信息。 4.4.6.4 应能对图像的来源、记录的时间、日期和其他的系统信息进行全部或有选择的记录。对于特别重要的固定区域的报警录像宜提供报警前的图像记录。 4.4.6.5 记录图像数据的保存时间应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 4.4.6.6 图像信号的记录方式可采用模拟式和/或数字式,应根据记录成本和法律取证的有效性(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和不可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4.4.6.7 系统应能够正确回放记录的图像和声音,回放效果应满足4.3.4.1的要求。系统应能正确检索记录信息的时间地点。 4.4.7 系统分级 系统可根据其规模、功能、设备性能指标的不同进行分级。推荐采用的分级方法见附录B。 4.5 电源 4.5.1 供电范围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供电范围包括系统所有设备及辅助照明设备。 4.5.2 电源总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专有设备所需电源装置,应有稳压电源和备用电源。 4.5.3 稳压电源 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5.4 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可根据需要不对辅助照明供电),其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1 h。备用电源可以是下列之一或其组合: 1.二次电池及充电器;2.UPS电源;3.备用发电机。 4.5.5 前端设备供应方式 前端设备(不含辅助照明装置)供电应合理配置,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4.5.6 辅助照明电源要求 辅助照明的电源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配置。 4.5.7 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措施,具有安全接地。 4.6 安装要求 4.6.1 安装方式 前端设备安装方式应满足GB 50198的要求。 4.6.2 线缆敷设 线缆敷设应符合JGJ/T16的规定。 4.6.3 其他要求 控制及显示记录设备安装应满足安全性要求和管理使用的要求。 5 安全性要求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所用设备应符合GB l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5.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并能防止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危害。 5.3 传输过程的信息安全应满足4.4.4.4的要求。 5.4 健康防护和环保应满足9.2的要求。 5.5 设备在特殊环境使用的安全性应满足7.2和7.3的要求。 5.6 系统接地应满足第6章的要求。 6 防雷接地要求 6.1 设计系统时,选用的设备应符合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要求。 6.2 系统应有防雷击措施。应设置电源避雷装置,宜设置信号避雷或隔离装置。 6.3 系统应等电位接地。接地装置应满足系统抗干扰和电气安全的双重要求,并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系统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接地导线截面积应大于25mm2。 6.4 室外装置和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结合建筑物防雷要求统一考虑,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7 环境适应性要求 7.1 系统使用的设备其环境适应性应符合GB/T 15211的要求。 7.2 在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下运行的系统设备应有防爆措施,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7.3 在过高、过低温度和/或过高、过低气压环境下,和/或在腐蚀性强、湿度大的环境下运行的系统设备,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8 系统可靠性要求 8.1 系统所使用设备的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5 000h。 8.2 系统验收后的首次故障时间应大于3个月。 9 电磁兼容性要求 9.1 抗电磁干扰 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能承受如下电磁干扰而正常工作: a)在GB/T 17626.2—1998中,严酷等级3的静电放电干扰; b)在GB/T 17626.3—1998中,严酷等级3的射频电磁场干扰; c)在GB/T 17626.4—1998中,严酷等级3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 d)在GB/T 17626.5—1998中,严酷等级:交流电源线不超过3级;直流、信号、控制及其他输入线不超过2级的浪涌(冲击)干扰; e)在GB/T 17626.11—1998中,严酷等级:40%UT10个周期的电压暂降;0%UTl0个周期的短暂中断干扰;试验中,系统工作正常,允许图像有微弱干扰,但不影响观察。 9.2 电磁辐射防护 9.2.1 系统中无线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功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 9.2.2 系统中不与操作人员直接靠近或接触的非无线发射的设备(如视频切换控制器、摄像机等),其对外电磁辐射功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9.2.3 系统中与操作人员直接靠近或接触的设备(如显示设备、操作键盘等)的对外电磁辐射功率除满足9.2.2的要求外,还应满足GB 8702等有关健康环保标准的要求。 10 标志 10.1 系统设备的标牌 系统设备应有标牌,标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备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次、供电额定值等。 10.2 端子和引线 系统各联机端子和引线应以颜色、规格、标示、编号等方法加以标记,以便安装时查找和长期维护。 10.3 标志要求 标记、标牌必须耐久和易读。标牌不应该被容易取下且不卷曲。 A.2 图像质量 picture quality 指能够为观察者分辨的光学图像质量,它通常包括像素数量、分辨率和信噪比,但主要表现为信噪比。通常采用主观五级损伤制评价体系(见表A.2)。 表A.2 五级损伤制图像质量评价标准 主观评价 | 图像质量等级 | 察觉不出图像损伤 | 五(优) | 可察觉出图像损伤,但令人可以接受 | 四(良) | 明显察觉图像损伤,令人较难接受 | 三(中) | 图像损伤较严重,令人难以接受 | 二(差) | 图像损伤极严重,不能观看 | 一(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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