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3.3.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3.3.2 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 3.3.3 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 1. 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B.0.3的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单; 2. 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 3.3.4 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3.3.5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中表B.0.1,具体要求如下: 1. 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 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 3. 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 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3.3.6 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 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B.0.2填写隐蔽工程(过程检查)验收单。 3.3.7 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根据GB50300第4.0.5和5.0.5条的规定按检验批要求进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B.0.4的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 3.3.8 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 3.3.9 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本规范各章规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B.0.5填写试运行记录并提供试运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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