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建筑施工环保审批
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规划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审批
拨地测量、地籍测绘程序
拆迁许可证审批
绿化设计、占用绿地林地审核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出让和抵押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一、建设项目立项环保审查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表》。
2、现场检查人员现场勘验,材料受理人分析提报材料,判明环境影响程度。对选址不得当的,拒绝审批,提出另行选址参考意见。
3、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承诺书》。
4、对合资项目受理人草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立项证明书》,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1、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人草拟批复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4、申请人委托经环保部门资格认可的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5、受理人分级审查环境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受理人草拟批复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发。
6、有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指导申请人与评价单位签订合同,编制报告书。
7、受理人分级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召开专家评审会,受理人草拟批复意见,经讨论通过,部门负责人签发。
建筑施工环保审批
一、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提交《烟台开发区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对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进行申报。
二、施工单位提交《烟台开发区建筑施工工程污染防治承诺书》。
三、受理人草拟《烟台开发区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批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规划审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填写《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交规划处后由处长签字、局长签字、土地处填报地价(管委领导签字)、管委分管领导签字。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由规划处提供拨地坐标、规划设计要求
2、按照设计要求自行设计方案
3、规划处审查方案然后报局审查、管委审批。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到规划处领取《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
3、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开发区测量队批准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
(3)开发区规划处核准的建筑方案图,包括核准的变更图件
(4)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持需要提交的材料到规划处总图管理可直接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审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到规划处领取《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
3、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开发区测量队批准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
(3)开发区规划处核准的建筑方案图,包括核准的变更图件
(4)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持需要提交的材料到规划处总图管理可直接办理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单位到建管处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办理工程报建、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领取建筑施工安全报监表、建筑施工噪声申报表
4、缴纳相关费用
拨地测量、地籍测绘程序
一、拨地测量
1、申请单位提供土地处出具的《拨地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技术科登记备案;
2、测量一科或二科到施工现场进行测量。
二、地籍测绘
1、申请单位提供土地处出具的《拨地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技术科登记备案;
2、测量一科或二科到施工现场进行测量;
3、最后提供办理土地证所需的宗地图。
三、建筑物的放、验线
1、申请单位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工程施工许可证》到技术科登记备案;
2、经(经办人)审核,审核后报测量科;
3、然后测量科到施工现场进行测量;
4、最后提供建筑物放线测量成果表。
拆迁许可证审批
1、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3、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填写意见
4、处领导核准、分管局长审批
5、发放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6、拆迁完毕收回《拆迁许可证》
绿化设计、占用绿地林地审核
一、单位附属绿地及居住小区绿化设计方案核准
1、绿化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报绿化办;
2、绿化办提出审批意见;
3、申报单位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调整;
4、绿化办审批合格加盖公章;
5、申报单位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
6、绿化工程竣工后申请验收;
7、绿化办协同其它单位予以综合验收。
二、占用城市绿地、移植苗木审核
1、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绿化办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清点苗木、测算费用;
3、绿化办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4、用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
5、绿化办发放《占用绿地、移植苗木许可证》;
6、用地单位需持《占用绿地、移植苗木许可证》送园林处;
7、园林处组织有关人员迁移。
三、征用、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核
1、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绿化办组织人员现场勘察,审核征、占用范围,测算补偿、恢复费用;
3、绿化办主任审查后,报分管局长签发;
4、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予以审批;
5、如审批同意,用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后,由市林业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烟台市使用林业用地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出让和抵押审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1、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土地处建设用地科进行资料审核;
3、资料合格的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用地单位委托测量队拨地放线、实地埋设界桩;
5、由土地处代管委行文审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核
1、用地单位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报材料;
2、土地处地籍科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地籍勘丈;
3、按程序分别报分管处长、处长、分管局长、局长审核;
4、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1、土地转让方提出土地转让申请,转、受让双方按要求提报材料;
2、土地处相关科室进行材料审核、实地审查;
3、按程序分别报分管处长、处长、分管局长、局长审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1、土地抵押双方提出土地抵押申请,按要求提报材料;
2、土地处相关科室进行材料审核、实地审查;
3、按程序分别报分管处长、处长、分管局长、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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