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老师及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是业主方的合同管理人员,现有一份外立面装饰发包合同且为固定单价包死的合同即将进行签订,合同总价在2000万元以上,但在合同评审的过程中,我虽思虑在三评审数次合同内容,但仍感到不是太周全,希各位剔教,提几点此类合同签订的合同要点和易引起合同纠纷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和值得注意之处.
谢谢了!
唐老师的学生:小王 报价之星 www.98soft.com :做标书、方案必备工具软件
我认为贵工程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做的太粗造。由于先天不足,必然给合同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难。
现依据你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首先应把中标人投标时的设计方案搞清楚,因这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基础。也就是说他是按自己的设计方案(这也是招标人选择他作为中标人,并以默认了他的设计方案)报的每平米造价。所以监理工程师在核定承包人施工图时,如在原设计方案范围内,就只能按投标时的单价结算。如改变较大,并事先经监理工程师核定批准后,按批准的设计给予补差。如果不需要改变,则应仍按原设计方案实施。
2、在这个项目的合同管理中除要做好质量、进度的控制外,更为重要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和投资控制。要搞好投资控制,其关键是做好项目设计审批工作,一定要把项目设计工作管理起来。该工作在你的管理中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工作。
3、项目设计工作在合同实施初期,应当要求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15天)由承包人提出工程项目总体设计的说明书、计算书和图纸。并应要求各工程部位施工前15天提出施工详图,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作为工程师图纸再交给承包人施工。即边设计边审查边施工。这是必须的,否则该项目的合同管理将失控。
由于情况了解不多,我的看法不一定准确,供你参考吧!
唐广庆于20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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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老师,谢谢您及时给我很好的指教!
本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工程招标以方案图为基础进行的,图纸很粗糙、未深化,设计图中工程节点详图及用材的规格型号或无或不详细,根本达不到施工图的水平,工程预算也无法做细做准确,勉强能达到概算水平.基于此,工程招标时,各投标人均根据工程实地考查结合自己的方案设计按每平米造价进行投标,即该工程中标价即为综合平米造价为?元/平米,该单价内包含了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所有投标人依据方案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无详细的工程列项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详细报价,只有一项综合平米单价为?元/平米.
1.图纸深化设计完成后,和其方案设计图纸(即招标图纸)的差距必然会很大,那么变更也就随之而来了.如果不于其综合平米单价合同包死,投标人以招标图缺项为由同业主请求追加合同价款时,如何处理?而且这种情况是必然的。
2.工程施工和设计深化是同步进行的,因工程工期紧,无法给予施工方足够的时间进行图纸的深化,故不是按照先审定施工图后开始工程施工的程序进行的.
3.工程施工\图纸深化和设计变更是同步的情况下,我仍然感觉风险太大.
请唐老师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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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的固定单价合同与你理解的不同。我理解的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目的单价,是不调整的,即是固定不变。而不是指“合同的包死价”。我在上次回答中有四个方面是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也不要认为这样的合同类型“业主方风险大”,应该说这是合同双方合理分摊项目的风险。有经验的投标人对合理分摊项目的风险招标,会使投标报价更为合理,所以这样的正常招标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有利的。由于调整合同价格条件清楚,给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执行时,创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条件,为合同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至于你提到的“该合同中还是留了活口未包死,因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同为一家,如果承包人在深化设计的过程中做些手脚,则设计变更的数量及金额可能会很多很大。”我认为是可以避免的。虽然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同为一家,但是设计和施工仍然是两个阶段。首先承包人要进行施工详图设计,设计的说明、计算书、图纸和维修使用说明等,都要经过监理工程师审定,审定签字后才能返回给承包人,再按审定的图纸(国际上称为工程师图纸)施工。所以承包人是不可能做手脚的。因此承包人设计的施工详图与招标时设计图之间的任何变化,都是经过监理工程师核定。无变化按原价支付,有变化按新的调价后支付。
所以监理工程师不仅仅只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还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对工程价款支付和投资控制、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以及发包人风险。索赔、违约和争议的解决等进行全方位的合同管理。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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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老师,谢谢您及时给我的很好的建议!
下面是我个人理解的几点看法,您看妥否。
在本工程合同中的“固定单价”指的是就是合同的包死价。作为合同双方的主体而言,此合同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变的。现已有该承包人设计的装饰工程方案图,合同单价通过招标而来,合同约定该装饰工程图纸设计的深化工作仍由承包人完成,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尙未结束,作为发包人而言,仅此一点,我个人认为业主方风险较大,故主张单价包死,概不找差。“合同价款调整”项为空白,看了您的答复后,我感觉“合同价款的调整”项为空白,可能有些欠妥。如双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及办法,该合同中还是留了活口未包死,因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同为一家,如果承包人在深化设计的过程中做些手脚,则设计变更的数量及金额可能会很多很大。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规格、品牌、产地等后,剩余工作就是看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了。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工作重点实质上就剩下严格按照施工图检查工程质量及工程主要材料、进度、和施工效果了。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请唐老师剔教。
小王于200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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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对我的信任。
固定单价合同是不是指一般称之为“单价合同”。单价合同一般情况下单价是不允许变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合同中具体规定什么是特殊)才可以调整单价。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单价一律不予调整(即没有特殊情况),就是你说的“固定单价合同”。如果我理解对的话,这种合同类型,除单价(即成本的任何改变如物价波动或法律的改变等)不予调整外:(1)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与固定单价为结算价款;(2)按实际变更(包括设计变更)项目估价调整合同价格;(3)发生发包人风险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3)出现违约事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给予补偿(4)由于合同一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予补偿。这些是应该调整合同价格的。
为防止合同执行时出现争议,建议应把上述所有变更和调整补偿因素定义清楚。另外在上述调整合同价格上明确发包人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即那些监理工程师可直接确定,那些要事先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再由监理工程师确定。这些都应在合同条款中载明。
我理解的“固定单价合同”是否与你的一致?请告知。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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