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 ,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第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 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
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七条 高级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 获得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
(三)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1项合同额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2、系统集成项目总额3000万以上,其中至少2项合同额在5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八条 资深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 获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5年;
(三) 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 具有在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过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经历;
(五) 近5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并且具有组织管理大规模复杂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2、至少有4项合同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三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及执业范围
第九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 对系统集成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 执行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规定的应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第十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管理权力:
(一) 组织项目实施队伍;
(二) 组织制订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协调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力、设备等资源;
(三) 协调系统集成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四) 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按其资质条件可分别承担下列相应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一) 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在高级项目经理的指导下可承担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
(二) 高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5000万以下(含50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
(三) 资深项目经理可承担各种规模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四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经由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的统一培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二) 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复印件) ;
(三) 申请人从事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审批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和审批,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 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查,审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合格证起两年内未获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
第十八条 一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或"不在岗"者,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者,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申请资质,具体申请方法按本办法的第四章办理。
逾期不参加年审者,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第十九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具体升级办法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当聘任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并给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相应的待遇。具体聘任方式及待遇由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四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取消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被取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备案的通知(信计资[2003]014号)
信计资[2003]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 440号文)的颁布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工作在全国的深入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备案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受理省市审批的项目经理的备案,备案时应上报以下材料:1.主管部门正式的备案函及项目经理资质备案汇总表(由备案登记表生成),2.备案登记表(电子版)(请登陆http://www.ceecm.gov.cn/sio/download/download.htm下载)3.两张申请人一寸照片。部资质办进行备案审查后颁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文)制定有关细则(可参照审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四级办法),认真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经理资质审批工作。
三、为了便于查询,部资质办将根据备案登记表中的有关数据,建立项目经理数据库,希望主管部门认真填报备案登记表有关数据。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及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4]018号)
信计资[2004]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的颁布和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评审和备案工作已深入展开。为更好地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现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及审批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 高级项目经理的申报由所属单位统一组织,不接收个人申报。
(二) 组织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并准备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下载地址: www.ceecm.gov.cn/sio/download/023.rar)。
(三) 部资质办委托各地方资质办接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 申报材料的要求:
1. 申报表一份(要贴上近期一寸照片)。
2. 相关附件一份,其中包括下列复印件(申报时请同时携带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①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② 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③ 职称证书(如有);
④ 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
⑤ 申报表中表一填写的其他个人资质证书;
⑥ 申报表中表二填写的所有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合同(含验收报告);
⑦ 若合同或验收报告中没有明确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则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电子文档一份(以光盘介质提供),包括申报表、汇总表、申报人电子版照片(与申报表中所贴照片同版,规格:90(宽)*115(高),单位为像素,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20KB)。
4. 申报人近期一寸照片1张(与申报表中所贴照片同版,用于制作证书)。
5. 每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并在首页上注明单位、姓名、材料目录清单。附件按上述第2条中(1)~(7)的顺序,与申报表装订在一起。
6. 每个单位将本单位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情况汇总填写,并提交汇总表。
二、初审
接受申报材料的地方资质办在20天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制作有关数据库和汇总表。
各地方资质办将申报材料、初审意见、数据库和汇总表报部资质办。
三、专家评审
部资质办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未获得评审通过的人员,通过地方资质办通知其所属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和公布名单
部资质办负责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批,在相关网站公布获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名单,并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请各地方资质办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抓紧办理高级项目经理申报工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分期实施高级项目经理要求的通知(信计资[2005]005号)
信计资[2005]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为适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的需要,2003年10月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信部规【2003】440号)。考虑到资质申报企业完全符合高级项目经理要求客观上还需要一段时间,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
一、
二、
请各地方资质办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本地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工作。
二○○五年三月八日
关于过渡期内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人员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有关事项的通告
信计资[2005]0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信部规〔2004〕470号)及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以下称特区资科办)达成的一致意见,现就香港特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过渡期内,香港特区企业人员申请内地项目经理资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原则上按《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执行。其中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申报在
二、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应由申请者所属企业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三、资质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准备阶段:
1、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及附件;
(2)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明(以下称考试(培训)合格证明)。
2、企业向特区资科办提交申报表及附件、考试(培训)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特区资科办对符合条件的完整申请,出具推荐意见。
(二)申请及审批阶段:
1、企业委托特区资科办向部资质办提交申报表及附件、考试(培训)合格证明、特区资科办出具的推荐意见等有关材料;
2、部资质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信息产业部对获得审查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批;
4、信息产业部向获得审批通过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并颁发证书。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结果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电话:86-10-68208063/64 66068504
网址:http://www.ceecm.gov.cn
五、未尽事项均应按信息产业部及部资质办有关规定办理。若有必要,部资质办可对个别事项作出特别规定。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计资[2006]012号)
信计资[2006]01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计资[2005]004号)规定,
一、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必须先取得项目经理资质。
二、取得项目经理资质满三年,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相关条件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规定执行。
三、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一)获得国家认可的IT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获得国家认可的IT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以上;
(三)IT或相关理工类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四)IT或相关理工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五)IT或相关理工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
四、提前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三年在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方面的业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发生过责任事故;
(二)验收完成的独立负责的项目及非独立负责的项目中所独立负责的子项目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
其中使用子项目申报资质的,所属非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申报资质所用子项目(或子系统)项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2、 项目合同划分了子项目(或子系统),申报资质所用子项目(或子系统)项目金额及负责人明确。
(三)验收完成的项目中至少1项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12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60万元),或至少2项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5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50万元)。
五、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机构应招收基本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培训,但在满足条件前不能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请各地方资质办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初审意见、数据库、汇总表(请在www.ceecm.gov.cn下载)及时报部资质办。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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